原有計劃管理體制下,我國對黃金行業的發展和有關黃金商品進口實施鼓勵和支持政策,在稅收政策上給予適當的優惠待遇,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黃金原料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對黃金原礦產品根據其種類和等級不同,征收1.20-2.50元/噸的資源稅,并實行減征30%的優惠政策;對黃金礦砂(包括伴生金礦)和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
(2)對中國人民銀行配售黃金時征收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我國1994年起規定人民銀行配售黃金應征收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金銀首飾減按5%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我國從1995年起,規定金銀首飾(包括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消費稅按5%的稅率向零售環節征收。
(4)對黃金及相關商品進出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經國家批準進口的黃金礦砂暫免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黃金原料、工業及實驗含金產品進口關稅實行0-11%的優惠稅率;出口黃金制成品的企業,按照增值稅繳款書的進項稅實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退稅。但從
從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來看,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對黃金產業發展的積極鼓勵導向,使黃金行業具有一定利潤水平,保證黃金行業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