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對黃金政策的規定
1986年通過與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不允許采礦權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已明顯地限制了礦業發展,不利于投資者投資礦業,故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在審批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時,不再使用行政劃撥方式取得,而是改為有償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人要向國家繳納礦權使用費。同時,規定依法有償取得的探礦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此外還規定,國家允許外商依法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保障外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一次的修改使得我國的礦業管理制度與國際上的通行慣例大體一致。對具體礦種,1993年我國政府再次對黃金產業政策進行了調整,允許外商參與低品位、難選冶金礦的開發。1997年將再次放寬政策、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地質礦產部將聯合公布一些地區,允許外商投資金礦勘查并從風險勘探做起。希望這一措施能夠打破我國黃金工業幾十年的封閉狀態,增進與國際黃金界的交流合作,擴大我國黃金工業的投資渠道,推動我國黃金工業不斷向前發展。
(二)改革開放以前的黃金經濟政策
新中國成立后,國家為了支持黃金生產的發展,在物質匱乏的困難時期,采取過實物獎售和日用品及物資供應的辦法,具體是:1957年組織群眾采金所需的糧食和日用品的供應,由各省就地組織解決。組織黃金生產所需器材,由各省、自冶區按系統提出申請,由物資部門分配解決。 1963年對黃金生產人員實行實物的獎售,每交售純金1兩,獎售棉布
(三)改革開放以來的黃金礦業政策及黃金經濟政策
1978年為適應和保證國家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對金銀的需要,制定和頒布了:
1.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關于金銀管理和金銀法制工作的行政法規
2.恢復國內黃金飾品市場
隨著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國各地對金飾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為了滿足迅速增長的社會需求,經國務院批準,
3.調整金銀價格
在該階段,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物價局曾先后20多次調整了金、銀收購價格,收效顯著。 1)大力支持了黃金、白銀生產發展。為鼓勵黃金、白銀生產、擴大收購來源,從
4.大力支持黃金生產發展
5.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
在一個時期中,大批個體采金者涌入黃金礦山及正在勘探中的礦區亂采濫挖,嚴重影響干擾了國營金礦生產和地質勘查工作的正常進行,還造成了環境污染,及黃金礦產資源的損失,走私販私現象的嚴重泛濫,不僅擾亂了市場,而且還損害了國家及公眾的利益。
(四)“九五”開始的黃金經濟政策調整
1)“九五”黃金工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具體調整內容有:①免征黃金增值稅。在“九五”期間的五年里約可減輕全行業稅負60億元人民幣,每年平均12億元,而黃金行業“八五”每年平均實現的利稅僅為8億多元。也就是說,如無此項政策,就有可能出現行業性的虧損。 2)“九五”期間為了保證黃金地質工作的投入本著“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的原則,建立了地質勘查有償使用資金,每年4億元人民幣,這項政策保證了“九五”期間探礦增儲目標的實現。 3)確定黃金基本建設貸款額度每年為10億元人民幣。這一投資規模遠比“八五”實際達到的總規模多1.6億元。使擴大黃金生產能力的資金需求有了基本保證。 4)確定每年行業管理經費為8000萬元,比“八五”末期增加了3000萬元。其增長幅度為60%,雖不能完全滿足需要,但由于這一政策的確定,卻使近年來管理經費不足而影響了行業管理效能的窘況有所緩解。
(五)切合實際的方針政策是促進黃金工業健康發展的動力
新中國成立之初,國家從實際出發,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具有中國特色的“以金養金”的政策措施。首先,實行以中央為主,集中統一,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從而保證了黃金這一貴重金屬的開發與生產得以有序的進行;使國家有限的資金得到重點使用,充分發揮其效益;有利于杜絕亂采濫挖、采富棄貧等破壞國家資源的現象。其次,執行了土洋結合,國營群采并舉、大中小并舉、巖金砂金并舉以及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等一系列“兩條腿”走路的方針,并在具體工作中實行了“三邊”、“三結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從而把傳統的生產方式、現實的勞動力素質和有限的國家財政投入與迅速發展黃金生產的愿望有機地結合起來。第三,適時調整金價,采取扶持措施,激發了各地生產黃金的積極性。46年間,國家對礦產金收購價格共做了16次調整,使每兩金價增長了30.6倍。每次調價都收到了促進黃金增產的良好效果,充分發揮了價格的杠桿作用。與此同時,國家還實行了實物獎售、價外補貼、專項貸款、外匯分成、確保生產物資供應、設立黃立發展基金和地質勘查基金,超產補貼和減免稅賦等一系列具體措施。 上述一系列有中國特色的“以金養金”的方針政策和具體措施的貫徹執行,為黃金工業在中華大地崛起,開拓了一條多快好省的發展道路。